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团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团干部选任机制,推进学生团干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数配备
团干部岗位按照“精简机构、锻炼才干、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
班级团干部设团支部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组成。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院(系)级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下设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学院党委、团委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团干部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青年学生的监督。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位于本专业或班级的前50%(新生班级除外)。
第四章 选拔与任免
(一)学校各级学生会主席团、主席人选须以公开竞选的方式,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选举产生。
(二)校级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以上人选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生会干部,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2.资格审查。团委按照学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民主推荐的学生干部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考察。在竞聘演讲前,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团委组成考察小组对主要学生会干部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4.竞聘演讲。
5.民主评议。根据竞聘演讲情况,对人选进行全面的民主投票评议。
6.公布结果。
(三)各院(系)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工作由各团总支负责,团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程序须严格按照校级学生会干部选拔程序进行,调整后的新一届学生会班子成员(副部长以上)名单报团委备案。
(四)新生班级团干部,由辅导员指定2—4名临时负责人组成,并要求在新生入学后的十周内,采取自荐方式,由所在团支部2/3 以上团员投票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及委员并成立团支委,报系团总支审查通过后任用。
(五)新任的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应当具有至少一年以上学生会工作经历。
(六)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九月至十月进行学生团干部的纳新或换届工作。
(七)、实行学生团干部免职制度,学生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受到国家法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或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2、任职期间学习不认真,有考试不及格情况的;
3、弄虚作假或以权谋私,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团结、闹矛盾、搞分裂、拉帮结派或工作消极,不能顺利有效开展工作的;
5、因自身工作过错或失误导致同学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6、从事与班团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的;
7、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五章 培养、管理和考核
(一)各级学生团干部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团干部进行培训。
(二)团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同级党政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双重领导,由同级团学组织具体指导和管理。
(三)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四)考核办法:团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团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届满考核表放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期考核由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平时工作记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作为届满考核依据。
(五)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占团干部总数的20%。
(六)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各项先进个人、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共青团山东体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